关于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开具管理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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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10月1日起,开《死亡证明》政策有变化!
根据国家卫计委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我市卫生计生局、市公安局、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(以下简称《死亡证明》)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01
自2017年10月1日起,本市户籍死亡者,统一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《死亡证明》,各村委会、社区、养老院等将不再开具原《死亡证明》、《火化证明》等。
02
死者家属凭医疗机构开具的《死亡证明》到建德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,而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籍。
03
《死亡证明》签发单位
(一)在家中、养老机构、其他场所死亡者,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、死者身份证(或户口薄)、生前病史卡等资料,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(名单见附件)开具《死亡证明》。
(二)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,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《死亡证明》。
(三)非正常死亡的,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。
04
死者家属遗失《死亡证明》的,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。
05
其他不明事宜可询问58307812(市卫生计生局)、64703553(市公安局)、64701418(市殡仪馆)。
《死亡证明》签发机构名单
(家中/养老机构/其他场所死亡)
(点击查看大图)
注:开具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8:00-11:00,下午13:30--17:00
资料来源/市卫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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